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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屋出租有关财务事项的规范意见

    [日期:2023-11-04]   来源:     作者:   编辑:yyh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事宜,按时收取房屋出租租金,及时缴纳相关税费,现就有关财务事项规范如下意见:

    1. 学校房屋出租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等手续。

    2. 学校房屋出租应先签订合同,再进行出租。

    3. 为方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缴纳,学校房屋出租合同签订时间集中在自然年的1-4月和7-10月,以后逐步统一在9月份。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租金的收取。

    4.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合同支付时间完成租金缴纳的,产业部应及时通知计财部,并提供第7条所列的相应出租信息,先由学校在6月或12月垫付相关税款。同时,产业部要及时督促承租人缴纳租金。

    5. 签订学校房屋出租合同,计财部作为财务监督部门应参与合同会审。

    6. 学校房屋出租票据由计财部统一开具,在计财部指定的账户缴纳,产业部签订合同后统一提供缴款单位(个人)信息,并负责租金的收缴。

    7. 开具票据时需提供以下信息,用于申报相关税费:

    对方名称、税号(必填)

    对方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选填)

    出租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

    出租面积、租用时间(具体到日)

    不动产地址



     计财部 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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