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历史文件
当前位置: 首 页 >> 政策法规 >> 历史文件 >> 正文

    山西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2-06-08]   来源:     作者:   编辑:yyh    点击: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

    2022329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计划财务处代管的各项经费(不包括收缴的党团费)。

    第三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遵循逐级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依规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顺序是,先由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按支出金额大小逐级审批,最后由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五条 经费(以下条款另有规定除外)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层级为:

    第一层级是:小于1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层级是: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支出,先后由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三层级是:大于5万元(含)小于20万元(不含)的支出,先后由各单位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四层级是:大于20万元(含)小于50万元(不含)的支出,先后由各单位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五层级是:大于50万元(含)的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层级是:大于100万元(含)的支出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代管经费、年度财务预算设立的项目和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安排的专项经费,发生支出时不再上会研究。

    层级越高,审批越严。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前一层级事项可以提级管理审批。

    第六条 校外科研项目是指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纵向、横向和财政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责任层级为:

    第一层级是:小于2万元(不含)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层级是:大于2万(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

    第三层级是:大于5万元(含)小于1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层级是:大于10万(含)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五层级是:大于20万元(含)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科研绩效支出除按以上权限审批外,还应履行考核、公示程序,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特殊事项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按照政策规定例行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遗属补助和聘用人员工资等,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按照政策规定例行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人才津补贴、福利费等,由人事处负责人和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年终发放的校内绩效由发放单位、人事处、单位分管校领导、人事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联合审批。

    (二)学校依法上缴的税金、公积金、保险和缴存财政专户的教育收费等,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 支付银行手续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支付银行(债券)本息,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每月支付的水、电、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学生奖助基金等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以下(六)至(八)事项除执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需相关部门协助审核或批准。

    (六)基本建设工程支付的进度款、预付款、结算款、工程保证金退款和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结算款由审计处审核。

    (七)职工、学生出国(境)进修、培训、访问、交流等支出,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八)学校公务接待支出实行归口审批。外事公务接待支出,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批;研究生论文答辩发生的外聘专家公务接待支出,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批;其余学校公务接待支出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附说明报计财处审批。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结清欠款,不得分次冲账。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应在完成借款事项一个月内办理冲销借款手续。如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账的,则从借款人薪酬中扣除,直至扣回为止。批准借款的部门(项目)负责人具有催缴责任。

    第九条 借款报还审批。借款报还金额小于或等于原借款金额的,且报还项目和事项没有变动的,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依据原借款审批的冲账联报销。

    第十条 校领导出差发生的费用从学校预算经费支出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或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归口审批。

    第三章 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要求。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批管理与责任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党团经费为党团组织书记);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其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各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采购、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需由财务审批负责人向计划财务处出具授权文书,并提交授权人签字印模;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负责人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审核经费支出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有权退回要求纠正,如不纠正,财务部门可移交学校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已研究决定的资金支付事项,审批责任人要贯彻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如果审批人对支付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执行会议决定,履行审批手续,然后向督办部门书面表达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