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专项培训费管理办法
(修订版)
晋师校字〔2023〕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培训经费管理,适应当前培训管理的需要,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8〕49号)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接受委托使用专项财政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费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举办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要求和经费额度编制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预算等),经财务部门审核,报举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施行。
第六条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末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培训项目完成后,应据实编制项目决算,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饮食费用。
(四)场地及其他费用是指培训场地费(培训的会议室、教室、实验室等租金)、设备租赁费、培训资料费(文本资料、光盘、U盘、移动硬盘、音视频电子资料、网络在线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等)、交通费(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等与培训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一般按实际支出凭证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及其他费用 |
合计 |
150 |
100 |
15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具体类型和标准如下:
1.专题讲座费,主要包括各类集中讲课费用,课酬发放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集中授课教师课酬(≤ 元/学时) |
中级及以下 |
副高级 |
正高级 |
院士及全国知名学者 |
300 |
500 |
1000 |
1500 |
备注:其他人员可参照上述标准。 |
2.现场教学指导费:主要包括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研修、教学诊断指导、教研及校本研修等现场教学阶段的专家指导费。
现场教学指导费(≤ 元/学时) |
帮扶县管理人员(≤ 元/人/天) |
项目秘书(≤ 元/人/天) |
副高及以下 |
正高级 |
院士及全国知名学者 |
一线教师示范课 |
250 |
350 |
500 |
300 |
500 |
300 |
备注:专家指导每半天最多按 3 学时计算。 |
3.送教下乡培训项目相关费用发放标准:送教下乡培训项目包括下校诊断、送教培训、跟岗指导等,具体可参照如下标准。
项目诊断费 |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折合2学时/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折合2.5学时/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折合3学时/天。 |
一线教师示范课 |
参照授课费相关标准执行。 |
帮扶县教师进修校(县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人员费用 |
折合1.5学时/天 |
跟(返)岗研修指导教师费用 |
折合0.13学时/生 |
备注:1.每学时400元;2.其他可参照上述标准;送教人员差旅补助据学校差旅规定发放。 |
4.活动课指导费:主要包括破冰活动、实验实训、论坛、讨论交流等组织或指导费;发放标准为400元/每学时。
5.网络研修指导费:主要指项目在线跟踪指导费用,按指导学员人数和学时计算课酬,发放标准为5元/学员/天。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同一时间内指导学员数量不超过20人。
6.项目服务费用
项目服务费用包括方案研制、绩效评估、班级指导及生活服务费用等。
方案研制费 |
折合5个学时/项 |
绩效评估费(包含典型案例编写、项目资料整理) |
折合5个学时/项 |
班主任费 |
折合0.4学时/天 |
其他临聘人员费用 |
折合0.3学时/天 |
备注1:每学时400元。 备注2:可根据班级需要设立教学服务和生活服务班主任。100人(含)以内的培训班设班主任2名,100人至150人(含)的培训班设班主任3名,人数超过150人的培训班设班主任4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内,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
(二)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教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用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相关财务发票、费用明细等凭证和预决表、按照规定和标准统一报销。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审计部门对培训活动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预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决算支出是否超预算;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对各类专项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