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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日期:2023-05-10]   来源:     作者:   编辑:yyh    点击:

     



    山西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晋师党字〔2023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是指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代管的各项经费(不包括代管的党团费),以下简称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和代管经费。

    第三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遵循逐级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依规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顺序是,先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按支出金额大小逐级审批,最后由财务部门审核。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五条 事业经费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例行发放的工资性支出、人才津贴、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丧葬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以及缴纳的职工公积金、社保基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人员支出,由人事、人才、后勤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到国家以及学校政策和标准调整变化的,调整变化当月属于以上范围的人员支出还必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放校内年终绩效(含科研奖励)支出,由发放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校长联合审批;允许在年度内单独发放的绩效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事部门统一按年终绩效发放程序办理后续审批。

    按照国家或学校政策规定例行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单位的基本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等。

    1.基本运行经费基本运行经费是指为了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运行经费。

    基本运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为小于3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大于3万(含)小于2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大于20万元(含)小于5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大于50万元(含)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2.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是指通过教学、科研、学科、人才和资产等归口管理或牵头部门下达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有特定用途的经费。

    支出审批权限为:小于3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大于3万元(含)小于1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大于10万元(含)小于2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20万元(含)小于5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大于50万元(含)的支出,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三)“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和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是党务和行政工作公务接待、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外事部门是外事公务接待和因公出国(境)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公经费”的支出审批权限为: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1.水费、电费、暖气费、蒸汽费和招标采购的外包物业、安保、劳务派遣等服务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2.按规定计提的职工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职工褔利基金、工会经费、学生奖助基金,计提及缴纳的税金、上缴财政资金、开立的银行账户资金调动,支付银行手续费和借款利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3.职工、学生出国(境)进修、培训、访问、交流等支出,除执行正常审批程序外,还需报外事部门联审。

    4.维修改造工程涉及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支出,还需审计部门联审。

     5.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需要给学生退学费、公寓费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一般性保证金退款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退款,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基建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是指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纵向、横向和财政拨款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为:小于6万元(不含)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大于6万(含)小于2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大于20万元(含)的支出,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外转协作经费根据上级批准的文件或合同(协议),小于6万元(不含)的支出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大于6万(含)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绩效发放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科研绩效发放应履行考核、公示程序。

    学校安排的科研启动费、校基金及支持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执行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第七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用于学校房屋、基础设施等新建、改扩建的经费。

    支出审批权限为:基本建设经费中的工程管理费用支出执行基本运行经费审批权限。工程进度款及其他二类费用支出审批权限为:小于1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批;大于10万元(含)小于5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5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的(不含)支出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出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基本建设经费发生的支出需审计部门联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费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例行缴纳的费用除外。

    第八条 代管经费审批权

    代管经费是指代管的伙食、教材、体检等经费。

    代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为:代管的伙食费、教材款等款项结算,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除此之外的代管业务支出,执行基本运行经费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专用基金审批权限

    专用基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学生奖助基金等政策性基金。

    专用基金支出的审批权限为:按照国家或学校政策规定例行发放的学生奖助基金,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专用基金支出执行基本运行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条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附说明报财务部门审批。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结清欠款,不得分次冲账。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应在完成借款事项一个月内办理冲销借款手续。如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账的,则从借款人薪酬中扣除,直至扣回为止。批准借款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具有催缴义务。

    第十一条 借款报还审批。借款报还金额小于或等于原借款金额的,且报还项目和用途没有变动的,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依据原借款审批的冲账联报销。

    第十二条 校领导出差发生的费用从学校预算经费支出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归口审批。

    第十三条 代管经费、科研经费和财务预算等已经学校会议等明确安排的项目经费,无需重复上会,发生支出时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签批。

    第三章 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要求。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批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党团经费为党团组织书记);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其归口管理专项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采购和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由财务审批负责人向财务部门出具授权文书,并提交授权人签字印模;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被授权人不能履行审批职责的,需收回授权。

    第十八条 财务审批负责人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审核经费支出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有权退回要求纠正,如不纠正,财务部门可移交学校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经费审批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山西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晋师财字〔2022〕10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