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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12-08]   来源:     作者:   编辑:yyh    点击:

     山西师范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晋师党字〔2022117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保障学校采购代理工作规范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学校委托办理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和招投标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义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招标人)委托从事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校委托的代理机构应通过公开方式遴选入围,入围数量不得少于10家,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应重新组织公开遴选。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围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条 学校代理机构应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择优选用:

    (一)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业条件;

    (二)在财政部门开展的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未受到处罚;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招标办代表学校与入围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国家相关标准保存和存档备查。

    第七条 招标办负责对入围的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采购项目分配。

    (一)选用代理机构采取“一项目一选取”,即一次选取仅对一个相应项目有效;

    (二)选用代理机构时原则上应采用随机方式抽取确定;特殊情况下需采用非随机方式的,须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由招标办、审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组成抽取小组,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委托办理业务。抽取结果填写“山西师范大学选定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表”;

    (四)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同类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连续委托同一代理机构。

    第八条 招标办负责代理机构日常考核,记录代理服务行为,建立负面清单。考核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采购活动组织的规范程度、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

    第九条 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末位淘汰的办法。由相关人员对代理机构进行测评打分,计分比例为采购单位占比30%、国资处有关工作人员占比30%、国资处组织成立考评小组考核占比40%(包括政策考核20%、综合业绩考核20%)。按照综合评分最后得分结果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低者为末位。

    第十条 经国资处处务会议研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本合同期内考核末位的代理机构,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出现本条(一)至(五)款任意一款情形的,由招标办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暂停其项目委托1至3个月;出现本条(六)至(十)款任意一款情形的,招标办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暂停其项目委托6至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委托新项目;有正在代理的项目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代理项目完成。

    (一)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疏漏、歧义、错误、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迟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三)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或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四)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五)未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不规范、不专业行为的;

    (六)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采购文件内容受到有效质疑、投诉的;

    (七)信息公开媒介、内容存在错漏且未及时更正,影响采购进程的;

    (八)未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九)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相关材料的;

    (十)未经学校书面许可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的;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七)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的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篡改或丢失采购文件、开评标资料或音像资料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代理学校委托的采购项目,或将代理项目转包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严重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年度采购工作任务,通过公开遴选的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补缺,以满足学校正常采购活动需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