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外事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晋师校字〔2017〕7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持久反对“四风”,进一步规范全校接待国(境)外来宾访问交流工作,确保外事接待工作热情周到、安全高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涉外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事接待是指接待国外、境外来宾。
第三条 外事接待应坚持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友好对等、不卑不亢、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外事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五条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原则上安排在协议合作宾馆,住宿标准不得超过四星级,一般安排标准房间。
第六条 外宾日常伙食和宴请应当注意节俭,一般安排在协议餐厅,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及酒水、饮料。外宾日常伙食(含酒水、饮料)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00元、80元、60元。外宾在访问期间,相关单位宴请累计不得超过 2 次。
第七条 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和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陪餐人员。陪餐人数标准为:外宾 5 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1 以内安排;外宾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2 以内安排。
第八条 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首先选择协议合作单位。
第九条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对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 1 次,学校已赠礼品的,其他单位不再赠礼。
我方或外宾为校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价值不得超过 200 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条 外宾来访前应要求对方明确来访目的、访谈具体内容、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介绍等,指定人员认真落实接待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校级层面的外事接待,由外事处报学校批准;各单位的外事接待,需经外事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接待费用从学校接待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