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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西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10-01]   来源:     作者:   编辑:yyh    点击:


    山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晋师党字〔201868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兄弟院校或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来校视察、访问、调研、交流或商洽等。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负责学校层面公务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校访问交流,按学校外事及港澳台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外事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按照来访公函(或来电、短信记录)告知的内容、行程和人员进行安排,无公函(或来电、短信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 公务接待食宿标准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用餐原则上应以自助餐为主,15 人以下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按标准安排桌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学校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公务接待自助餐和工作餐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有关规定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同城(主城区)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陪同迎送人数。

    第八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学校协议的定点饭店或校内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严禁利用公务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接待场所不准因公务接待重新装修、更换设施、新购用品用具等,不准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等,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严禁转嫁、摊派、隐匿、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严禁要求下属单位为公务接待支付任何费用,严禁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一事一单,一事一结,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审批相关规定,按要求提供来访公函(或来电、短信记录)、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等相关材料,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承办人的党纪、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8 年 9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