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报销类
当前位置: 首 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财务制度 >> 报销类 >> 正文

    山西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9-11-22]   来源:     作者:山西师大计财处   编辑:yyh    点击:

     

     

    山西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晋师党字〔2019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政府会计制度》(财政部〔20172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山西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各学院(系)、各独立研究院(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等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为学校内涵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务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建立多层次经济责任制。学校实行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学院(系)作为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享有相对独立的财务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学校日常运行中出现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工作领导责任。学校分管财务副校级行政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和会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和会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

    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财务机构的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

    第十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财会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校资源计划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短期班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上述收费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科研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等。

    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当计入事业收入。

    (七)投资收益,即学校经批准开展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捐赠收入,即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即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即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一)其它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六条 全校各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部门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审计、监察和财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各单位在收到款项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校办企业上缴利润等应按规定时间上缴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务部门或经财务部门授权的人员收取,未经授权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一条 全校的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

    使用合法的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

    教育支出是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辅助活动及其学生事务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各学院(系)等教学机构和校团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以及信息网络中心、测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在学院(系)外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

    等实体性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离退休支出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发生的基本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执行权责发生制,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投资支出,即学校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支出。

    (六)债务还本支出,即学校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支出。

    (七)其它支出,即本条上述支出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

    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各单位应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应结合本校情况制定相关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进度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计划数和预

    算数代替,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三十二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可分为:

    (一)业务活动费用,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教辅、学生事务及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教育和科研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即学校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主要包括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和离退休费用。

    (三)经营费用,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即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

    (五)上缴上级费用,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即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即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即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学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指当年经营收支差额,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预算的基本运行资金结余年终收回学校统筹安排,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预算成效考核情况安排;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科研项目等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为盈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结余分配,为亏损的,应待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需动用结余资金安排支出,支出金额不得超出结余资金规模,保证结余资金不出现赤字。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转和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和合法。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

    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的3%-5%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学生资助等方面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十五条 专用基金应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由财务部门单独核算。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九条 关于现金及存款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学校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银行账户的,由财务部门报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办理。

    第五十条 关于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应收及预付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及时督促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务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监控,防止长期挂账,一年至少集中清理一次。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挂账或逾期的借款,财务部门可从借款人个人收入中扣回。

    学校应建立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个人归还。

    第五十一条 关于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控制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学校应严格执行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实物资产保管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一般10件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管理办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属于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留用的,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学校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做好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的登记工作,资产购建单位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学校各单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实物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安装工程等。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形成新增资产的,应在资产交付后及时办理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登记及财务入账手续,未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的,财务部门可拒绝支付工程余款。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六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六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统一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购买具有风险的理财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应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六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

    短期借款是指学校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 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学校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 1年)的各种借款本息。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债务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借款渠道和审批程序;学校举债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学校债务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借款。

    第七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和受托代理负债的管理,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不得将应记入学校收入的款项记入受托代理负债,或者长期挂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财务清算。

    第七十三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七十四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财务和资产的校领导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各分立方协商一致后分别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外报送和公开的财务报告和报表包括部门决算报表、政府财务报告及按规定应对外公开和报送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其他财务报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七十八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经费自给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和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八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审计处和财务部门实施,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61日起施行,原《山西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山西师范大学[1999]25号)同时废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10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