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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19-11-22]   来源:     作者:山西师大计财处   编辑:yyh    点击:

     



    山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晋师党字〔2023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安全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及任务

    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规范资产使用,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

    任务:建立资产管理机制,实现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优化和高效利用,规范管理经营性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并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采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管理模式。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研究部署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和专项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和监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状况,对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以及校办企业的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为:

    (一)计财处负责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一般设备的管理;

    (三)设备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

    (五)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七)博物馆负责全校文物、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

    (八)资产管理处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九)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相关设备、以及校园网与信息系统中存储和产生的公共数据的管理;

    (十)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资产的管理;

    (十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资源配置,确保资产配置的规范、科学与合理;

    (三)完善资产档案管理,规范资产管理程序,做好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积极推进有偿使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五)开展归口管理资产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工作;

    (六)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信息实时动态管理;

    (七)及时、准确上报归口管理资产的占用、使用、处置等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保管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教职工岗位变动时,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六)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使用费;

    (七)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接受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八)校办企业对其法人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经营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责任;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含工程建设、修缮装饰等),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没有履行财务预算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新建。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程序如下:

    (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财处编制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审核学校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配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满足使用要求;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四)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购置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申请新增资产时,将购置计划报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将根据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及学校整体资产状况签署相关意见,同意后方能购置;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并经审计部门预算审核后作为办理购置的依据;

    (四)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校内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经省教育厅审批后,由教育厅负责调剂。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确认应当收入博物馆馆藏的文物、陈列品须送交博物馆收藏,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新增资产要及时验收、登记、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物的一致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变动、处置、清查盘点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建立分类档案,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房屋、土地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二)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逐步推进建立院校间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四)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五)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严格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要全面反映学校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因学校内部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凡有银行贷款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除学校资产公司以外,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校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学校除了对资产公司投资外,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直接对外投资。

    学校资产公司对学校投入经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对学校资产公司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学校资产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聘请会计事务所对资产公司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参与政府和社会合作(PPP)项目要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学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省人民政府有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规定,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学校与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各自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七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是:

    (一)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从《山西师范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选出待处置资产,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账目核实,导出《山西师范大学待处置资产明细表》并签字确认;

    (二)资产使用部门待处置资产公示(一般5个工作日以上)后,将处置材料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四)资产使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五)资产使用部门将处置申请及《山西师范大学待处置资产明细表》及相关凭证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其中报废处置的资产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形式的处置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六)除报废处置外,其他形式处置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的情况说明;

    2.处置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提供资产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鉴定书、单位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处置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的,提供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被投资单位或担保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文件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债权或股权损失说明书等;

    3.对外捐赠或无偿转让资产的,提供捐赠或转让事项对本部门财务状况和保证职能履行影响的分析报告、决定捐赠或无偿转让的有关文件、受让方基本情况、捐赠或无偿转让协议等;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提供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经批准处置的报废资产,根据省财政厅处置规定,由学校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资产使用年限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学校固定资产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按上级有关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处置管理,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和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备案的文件及资料,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学校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学校及其所办企业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含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行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

    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加强联动,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依据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盘亏资产依据有关程序及权限办理。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省财政厅的批示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申报国有资产有关事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在每年年末核对学校资产数据,检查、分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及时调整差异,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要求及时提供统计报告。统计数据纳入学校财务报告,作为配置学校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内部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擅自提供担保的;

    ()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学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全部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910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