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晋师党字〔2019〕116号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院(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9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10月17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2019年10月28日
山西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原则,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预算目标并组织实施,明确学校内部各单位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合理编制预算,控制、监督、分析预算执行,考核预算支出绩效。
第五条 学校预算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部门预算是指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上报主管部门的预算文本;学校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侧重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文本。学校财政性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收支口径和总量上保持一致。
第七条 经上级和学校批准的预算,当年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 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十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年度预、决算草案,重大预算安排和调整等事项按“三重一大”原则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学校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草案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一级预算,指导和监督二级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编制预算、决算草案;
(二)组织和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
(三)汇报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情况;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其职责包括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提出本单位预算支出建议;按照批复的预算,严格控制和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章 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资产盘盈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支出包括基本运行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支出:
(一)人员支出:包括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工资、津贴、绩效、社保等)、离退休职工人员经费(工资、补贴等)、福利费、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等。
(二)公用支出:指为了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公用支出,包括教学教辅、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等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有特定用途的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财政专项、科研专项和校内专项。校内专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采购、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应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绩效、专项资金结转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学校实际财力,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隐患。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统筹协调学校事业发展需求与财力可能,优先保证学校基本运行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行政运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不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处理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进行部署,包括预算布置,单位申报,调研、分析与汇总,项目入库,编制预算草案等五个阶段。
(一)预算布置。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下年度学校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向全校各单位布置下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
(二)单位申报。各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工作任务
和工作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申请,将预算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计划财务处;
(三)预算调研。计划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类别进行分析和汇总;
(四)项目入库。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列入预算。
(五)编制预算草案。计划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申报数进行审核,在学校一级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是指对各类专项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所有项目都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征集、论证、申报、 审核环节后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 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申请单位设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项目内容、具体活动和支出需求,做到立项依据政策化、实施方案合理化、绩效目标科学化、项目活动清单化、经费开支定额化。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实行定期监控,对偏离绩
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单位职能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二)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遵循普遍规律,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三)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经费使用单位按照要求设定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预算需求提交归口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后提交计划财务处。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申报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库应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专项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要求,提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绩效设定等前期工作,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优化资金分配,提高专项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在项目库中选择建设的项目,经有关会议决定后,予以信息公开。
第六章 预算审查、批准和下达
第二十九条 预算审查和批准。计划财务处向学校预算管理
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初步审议,对预算编制与执行、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修改后的方案按有关规定提交学校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预算下达。预算审定后,由计划财务处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通知。预算通知应明确经费额度、经费使用范围及经费管理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前,计划财务处按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的数额安排本年度必须支付的支出预算。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组织预算收入,计划财务处要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按照收入性质及相关规定对收入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将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预算执行与绩效奖励挂钩,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主体,盘活存量资金。
第三十五条 基本运行的结余资金年终收回学校统筹安排;
财政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校内项目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年末收回学校,依据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成效考核情况和后续资金需求重新下达。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若在预算年度内遇到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因学校工作计划调整、出现突发事件或其他涉及学校全局的临时事项等情况,必须及时增加预算的,经批准后可动用预备费。
第三十七条 预备费动用程序:各单位提出预算立项申请,在预备费额度内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单笔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当年预算资金的不足或以结余资金的形式纳入次年预算;调节基金来源于预算年度执行中应由学校统筹的超收收入或收回的未执行的预算支出。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九条 预算调整是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预算调整时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四十条 预算调整内容包括:
(一)下达预算单位的各类项目追加或追减预算。
(二)从项目库选定的特殊新增事项的预算追加。
(三)因项目支出结构或用途变化的预算调整。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第四十一条 预算调整每年进行一次,计划财务处每年9月完成预算调整编制方案,提交学校会议审定后执行。预算调整由预算单位申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报计划财务处汇总;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内容和金额等;预算调整增加的支出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学校预备费。
第四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或预算单位取得的校外项目资金,引起的学校原定预算总额收支变化,不纳入预算调整编制方案。
第九章 预算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预算执行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申报项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四条 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核应当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考核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考核由计划财务处、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考核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投入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十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二)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三)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达标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计划标准等;(四)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及各单位相关职能、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目标任务;(五)各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学校下达的项目预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绩效考核的对象是纳入学校项目收支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绩效考核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 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核。
第四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校内公开,作为奖罚参考依据。
第十章 年度决算
第四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计划财务处要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等;做好决算的对账工作;编制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财务决算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五十一条 决算报告要做到收支数额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年度决算报告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