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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欠费清缴办法

    [日期:2014-07-28]   来源:     作者:   编辑:艾双双    点击:

    山西师范大学

    党委办公室文件

    党办发〔2014〕5 号

    党 委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学生欠费清缴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欠费清缴办法》已经 2014 年 6 月 27 日

    校长办公会议及 2014 年 7 月 2 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4 日

    山西师范大学学生欠费清缴办法

    (试行)

    为了培育诚信校风,加强学校收费管理,预防学生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欠费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欠费清缴办法。

    一、欠费性质认定

    欠缴学杂费学生(以下简称欠费学生),指未办理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或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未获批准而未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学生。

    二、欠费学生档案管理

    1. 每学年秋季和春季,计财处向学工部(处)提供包含欠费学生姓名、班级、欠费金额等准确信息的《欠费学生名单》(包括电子文档和财务处盖章的纸质材料)。

    2. 接到计财处欠费学生名单后,学工部(处)将《缓交学费学生档案》与计财处提交的《欠费学生名单》进行核对,对欠费学生进行欠费性质认定,并建立《欠费学生档案》。

    3. 完成后,将《欠费学生档案》送达教务处、研究生学院、 各学院,并由学院通知欠费学生本人及家长。

    三、欠费学生的处理办法

    对不诚信和恶意欠费学生,在其交清欠费前,按以下办法处理。

    1. 每项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结束以后,学工部(处)应将结果送达计财处。对取得了奖、助学金的欠费学生,由计财处负责将其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抵扣欠费,并将抵扣名单送达学工部(处),由其通知学生本人。

    2. 对恶意欠费和不诚信欠费学生,在其交清欠费前,学院不予考虑评优评先。

    3. 对恶意欠费学生、不诚信欠费学生和达到期限又不重新作出缴费承诺的学生,教务处及学院将不予注册,不准参加考试, 保留其学籍 1 年试读,待交清欠费后方可恢复学籍。否则根据有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4. 对于毕业前有各种借、欠费(包括学杂费、无息贷款、住宿费、水电费等)的毕业生,学校将不予推荐工作,保卫部(处) 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其学生档案、毕业证、等级证、职业资格证等暂由教务处、学工部(处)代管,待交清欠费后,再予以发放。毕业后两学年内仍然欠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各种证书。

    四、其他

    1.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学费清理工作,各学院书记、院长负领导责任,学生工作组组长和辅导员负直接责任。学校将学费清理结果作为学院年终考核的依据,与各项津贴的发放直接挂 钩。年终(12 月 30 日)还未清理完毕的学院,以学年末(6 月30 日)欠费额度计算。年终按清缴比率发放学院课时费和津贴。

    2. 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和学工部(处)等相关部门要在学籍注册、选课、期中、期末考试、学生评优、奖、助学金等方面积极配合。

    3. 对学生学费收缴完不成任务的班级不得参评先进班级, 该班辅导员不得参加当年学院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送:各位校领导

    发: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