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晋师党字〔2023〕71 号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院(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 2023 年 5 月 10 日校长办公会议、5 月 25 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2023 年 6 月 2 日
山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最新政策和措施,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激发科研创造力和活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对《山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晋师党字〔2020〕3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二条 修订的政策依据
本办法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科研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等文件。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分类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由政府、事业、企业、本校提供的用来解决合同规定科学和技术问题的经费。
按经费来源,科研经费分为三大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3.校内科研经费是指由学校提供的各类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体系与机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体系与各部门职责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
1.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校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2.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承担相关管理责任。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调整、账号编制、切块分配、经费下达。财务部门是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决算;负责科研经费的到账通知、账号设置与核销、经费冻结或解冻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核科研经费支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提出处理意见。
3.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确保科研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4.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计划书)和相关管理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其经费管理按照《山西师范大学“包干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晋师党字〔2022)53号)执行。
第六条 项目预算编制
1.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经费,有自筹经费时应说明自筹经费来源。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预算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有关规定。
2.预算制项目申请人需在计财部、科技部、社科部和学院的协助和指导下,根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3.预算制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项目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
4.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劳务费的,要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项目预算调整
1.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经费支出。确需经费调整的,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理由充分,方案合理,权限合规"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过程中进行申请与审批管理。
2.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国家级、省级科研财政经费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无需办理调剂手续;设备费预算调剂,需办理调剂手续(调整时须填写《山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超支调整申请表》,一个自然年内只允许调整一次),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其余各级各类基金资金预算调整按各自文件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3.间接经费预算不得调整。
第四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入账与支出
第八条 来源于各种渠道的科研经费入账时,均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计财部凭银行进账单和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入账单、预算批复(或任务书、合同书)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 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照《山西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晋师党字〔2023〕5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直接费用的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山西省财政科研经费可发放项目组成员劳务费或补助。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咨询专家费用可以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但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为:中央财政经费来源的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执行。省级财政经费来源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科研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文件执行。校内项目经费来源的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科研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
间接费用分为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科研管理费指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优先足额列支,对下达时项目下达部门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提取。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1.国家级财政、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
自然科学类项目测算基数是直接费用扣减设备购置费后的经费额度。间接费用按规定比例核定,一般间接费用可自动生成;需人工核定的,项目组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具体比例上限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上限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社会科学类项目在研期间,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2.其他专项间接费用的核定: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核算,如无相应规定,可参照1中规定的比例进行核算。
3.子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应按子项目直接经费的比例核定;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
1.管理费的提取:科研经费到账后,计财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入账单”,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间接费用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和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间接费用金额的3%提取管理费,其余间接费用为项目组绩效支出。没有明确间接费用规定的,学校按照总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费实行3万元封顶。
2.项目绩效的发放:间接费用在扣除科研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可用于绩效支出。绩效费用主要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依据业绩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标准和额度,提出科研绩效奖励和发放办法。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经费大于10万元的项目,通过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或结题后,可分两批次领取绩效;经费小于10万元的项目,结题后一次领取绩效。
第五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决算、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决算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做好财务审计、验收工作。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四条 经费结转
科研项目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经费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结余经费的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结题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由项目组继续使用两年,各预算科目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研究实际需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仍有剩余的,学校将进行校内统筹,结余资金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基金的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组的科研需求,主要用于原项目的后续或拓展性研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经费支出。国家对结余经费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通过验收(或经整改后才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处理,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的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山西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晋师党字〔2020〕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校内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科研经费支出按照第四章第十条所列项目支出,但不得支出劳务费、协作费,咨询费的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资助总经费的40%且发放只限于校外专家。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经费。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需在申请书、计划书中详细说明任务及资金分配,立项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经学院审核,学校科技部、社科部审核后,按计财部要求办理转账手续。项目合作单位需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并配合做好该项目合作任务部分的财务预算编制、审计复核、结项决算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从严控制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支出。不得列支发表在预警名单学术期刊(参照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及"负面清单"期刊等论文版面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结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因特殊原因确须中止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依托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技部、社科部,由科技部、社科部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由项目原负责人或项目依托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技部、社科部,由科技部、社科部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技部、社科部,由科技部、社科部报请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退休或离开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含没有办理调动手续)所承担的项目,应继续做好项目的研究工作,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各种检查,及时报送各种相关材料,按时完成项目的结题,研究成果应署名山西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达到上述要求后,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使用。个人所负责的校内科研经费,负责人离校后(含调离、脱岗、亡故),立即停止使用,剩余经费收回学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出资方经费管理办法如有抵触,以出资方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社科部负责解释。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