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师党字〔2022〕58 号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院(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实施办法》已经 4 月 28日校长办公会议、4 月 29 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2022 年 5 月 3 日
山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学校第六次党代会精神。通过纵向横向多角度发力,切实推动我校人文社科研究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实现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积极构建大任务、大成果孵育平台,汇聚优势资源,提升学校科研创新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共设立四类项目,分别为人文社科、教育科学、思政和产学研合作项目。
人文社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旨在孵化培育国家级课题、山西省政府重大项目以及争取省级人才项目等。教育科学项目,旨在资助申报山西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并且获得立项的人员。思政项目,旨在着力推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有效实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形成铸魂育人长效机制。产学研合作项目分为指令性项目和一般项目,旨在聚焦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主动融入山西中部城市群和太忻经济一体化经济区区域科技创新等全省战略布局,服务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并积极争取横向科研经费。
第二章人文社科项目
第三条 通过项目实施,培育和支持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团队,孵化培育一批国家级课题、山西省政府重大项目以及获批省级人才项目,促进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大幅度增长。
第四条 申请人文社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2. 申报当年不超过 45 周岁,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 当年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艺术学、教育学)未立项;
4. 未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艺术学、教育学)、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5. 主持校级科研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申请、评审与立项
1. 申请:每年 9-10 月开始申请,在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教育学)申请书的基础上,提交修改后的申请书,并对修改部分作出标注。
2. 评审:学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3. 立项:学校设立人文社科项目专项经费,每年设立重点项目 5 项,一般项目 30 项。每项分别资助 3 万元和 1.5 万元,项目执行期两年。
第六条 终止、延期与结题
1. 获资助者因故不能从事科研工作或调离山西师范大学,终止资助,按撤项处理并收回剩余经费。
2.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 1 年。项目经延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结题验收结论不合格处理,撤销该项目,收回剩余经费。
3. 重点项目结题标准: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艺术学、教育学);获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其他部委项目;获批山西省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课题项目、省级人才项目或执行期内累计获批纵向科研经费 5 万元(含)以上。
4. 一般项目结题标准:获批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或山西省战略研究专项等,或执行期内获批纵向科研经费 2 万元(含)以上。
5. 获批经费以立项文件、进入学校账户实际到账经费等为准。
第三章 教育科学项目
第七条 通过项目实施,拟资助申报山西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立项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科学项目专项经费 15 万元,每年根据课题立项数量给予适当资助。项目实施和结项要求按照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思政项目
第九条 通过项目实施,旨在着力推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有效实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形成铸魂育人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方面工作的育人功能,探索形成具有可示范、可引领、可辐射、可推广、可持续意义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第十条 思政项目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中国共产党宣传简史研究等,每年根据征集的选题设立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我校在编在岗的从事思政教育工作的相关人员;
2. 主持校级科研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审与立项
1. 申请:每年 9-10 月开始申请,填报思政项目申请书。
2. 评审:学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
3. 立项:学校设立思政项目专项经费,每年立项 15 项,每项资助 1 万元,项目执行期两年。
第十三条 终止、延期与结题
1. 获资助者因故不能从事科研工作或调离山西师范大学,终止资助,按撤项处理并收回剩余经费。
2.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超 1 年。项目经延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结题验收结论不合格处理,撤销该项目,收回剩余经费。
3. 结题标准:完成一篇正式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或者被地市(厅局)级党政部门及以上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或者执行期内争取外来经费 2 万元。
4. 获批经费以立项文件、进入学校账户实际到账经费等为准。
第五章 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通过项目实施,将我校科研工作主动融入山西中部城市群和太忻一体化经济区科技创新等全省战略布局中。同时,服务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积极争取横向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充分征集与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紧迫及重大需求,面向全校张榜发布,资助广大教师和科研团队“揭榜挂帅”进行攻关,解决现实难题。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经费,其中指令性项目 10 项,每项资助额度 2 万元;一般项目 10 项,每项资助额度 1 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2 年。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实施
1.社科处联合国内合作处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与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征集需求,细化要求,确定研究课题。
2.发布课题,校内征集“揭榜挂帅”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在相关研究领域有雄厚的研究基础和比较优势,且能针对张榜项目的研究需求,提出计划合理、目标清晰、路线可行的揭榜方案。项目负责人可联合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完成。
4. 社科处联合国内合作处、法制办等部门, 组织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积极主动对接需求方,细化落实相关研究内容,共商合理研究方案。达成双方共识后,签署协议并形成揭榜方案。
5. 项目负责人除按照协议完成项目,同时还需在执行期内分别争取外来经费 5 万元、2 万元。获批经费以立项文件、进入学校账户实际到账经费等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山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我校能够获批省级及以上科研基地、平台和研究机构等的创新平台和研究团队。
第十九条 除有特别规定、约定外,资助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论文、著作、专利等)归山西师范大学所有,须注明“山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山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者,全面负责科学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二十一条 为盘活项目经费运行机制,实行固定预算,年度清零。立项后经费次年拨付,两年期项目第一年拨付 60%,第二年拨付 40%。经费严格按照《山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只能在研1项校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社科处负责解释,原办法自然废止。
(2022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