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包干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师党字〔2022〕53 号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院(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包干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4 月20 日校长办公会议、4 月 23 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2022 年 4 月 27 日
山西师范大学“包干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晋科发〔2022〕 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项目经费试点使用“包干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应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应用及转化。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和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接受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计财处、科技处为科研经费的支出提供建议指导。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侵占。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审批按照《山西师范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晋师财字〔2022〕10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项目资助资金以项目主管部门实际下达金额为准,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可发放项目组成员劳务费用或补助。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费用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和间接成本补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费用按项目总经费的1%计提,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按项目总经费的5%计提。原则上不得调整。
(五)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和学校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数额,报学校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进行管理。绩效支出可以调减到其余各科目。
(六)其他合理支出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便于研究开展所购置的通用设备、办公耗材、实验家具及专利维护费等。
第十三条 除管理费之外的其余各科目不设比例及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计财处、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结余经费允许学校统筹使用的,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科研管理部门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资金使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依法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费包干使用承诺书
2.山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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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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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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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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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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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1. 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 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科技处、计财处、学院和负责人各存一份
序号 |
违规违纪具体事项 |
1 |
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向学校提交虚假合同;对预算制项目,不得向学校提交虚假科研预算,不得擅自上报未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不按预算执行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
2 |
违规列支设备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不得逃避学校固定资产相关管理;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纳为己有;不得将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擅自转让、报废、变卖。 |
3 |
违规列支材料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材料费,如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报销;不得以购买材料名义将款项转入亲属、朋友或自己开办的公司套取资金;不得故意规避内控监管,将大额单项经济业务支出化整为零,拆分多笔业务支付。 |
4 |
违规列支测试加工费。不得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转包科研任务,套取科研经费。 |
5 |
违规列支科研外拨经费。不得拨付给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条件和资质的、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直接关系利益关系的委托方;不得对外委托任务进行人为分拆;不得以虚假合同、虚假业务违规转拨;不得向未经批准增加预算外单位转拨经费。 |
6 |
违规列支差旅费。不得列支课题组或个人旅游费用;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差旅费;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差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虚假出行等;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交通用车费。 |
序号 |
违规违纪具体事项 |
7 |
违规列支会议费。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会议费,如:虚报天数、人数报销,虚假会议报销等;不得使用会议费列支电脑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参观、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超标准列支会议费。 |
8 |
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得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不得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如:虚构事项、虚报天数、人数等信息;不得超期回国违规报销国际旅费补助;不得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
9 |
违规列支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不得向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违规发放;不得采用虚假方式报销,如虚列人数、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等;不得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
10 |
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得以假发票或虚假经济业务,将资金转出,形成“小金库”;不得虚列办公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印刷费、会议费、餐费、住宿费、劳务费等支出,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等。 |
11 |
随意修改经费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不得随意将同一业务进行拆分单批,进行财务报销,以规避审查监督。 |
12 |
违规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如:个人家庭生活用品、手机、眼镜、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支出;不得报销礼品、烟酒、土特产、纪念品等支出;不得报销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