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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师范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23]   来源:     作者:   编辑:yyh    点击: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办法》的通知

                         党办发〔2023〕53号





    校内各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已经20231128日校长办公会、2023121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231225


    山西师范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充分发挥各项资金投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西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及暂付款包括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的一种债权。

    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联合办学款、各类租赁收入、经营性收入及其他应收款。

    暂付款项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预支差旅费等,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时垫付的购置仪器设备借款、维修工程借款、基建借款等款项。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须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四条 计财部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进行催收、催交,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进行清理,按规定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五条 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而未收取的款项,包括合同应收款、学生收费、其他应收款等。

    第六条 校内合同签订单位(部门)和个人为合同应收款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对于签订合同形成的债权,直接责任人应对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保证应收款项及时、安全、完整收回。

    第八条 计财部应及时对合同应收款项数额过大或超过信用期、账龄延长等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反馈,督促直接责任人追收催交。

    第九条 直接责任人应对合同期限内的应收款项及时提醒债务人按时付款。超过信用期的应收款项,责任人应向学校做出详细说明。对于恶意拖欠、信用不良的债务人,应加紧催收。催收无果的,直接责任人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第十条 学生收费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指除了合同应收款、学生收费的应收款项,应加强清收管理。

    第十二条 计财部对各类应收款项实行明细账管理。

    第三章 暂付款项管理

    第十三条 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公款公用、及时报销”的原则。暂付款项必须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暂付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暂付款项只能用于公用性开支,不予借支因私借款;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要求及时报销,严格控制借款总额和占用时间。

    第十四条 借款承办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十五条 借款承办人填写《山西师范大学借款单》,按照报销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办理借款业务时,要在摘要栏等处详细记载借款事项涉及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责任部门、责任人、还款承诺等。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部门)和个人(统称借款人,下同)要加强借款管理,计财部要定期通报各借款人借款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人要及时报销所借款项。借款应在业务结束、验收审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科研课题(项目)在报销完成所有借款后方能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八条 无故拖欠、占用学校资金超过三个月的,从借款人工资(绩效)中逐月按比例扣还,原则上借款业务不得跨年。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前,须先结清所有借款。

    第二十条 计财部要加强对暂付款项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借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借款原责任单位(部门)为暂付款项清理的责任主体,需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暂付款项清理工作,借款原借款人是暂付款项清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坏账核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坏账是指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或暂付款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对长期挂账且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及无法结清的暂付款项进行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因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同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追责。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按规定程序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确认为坏账,并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债务人破产,履行法律程序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及无法结清的暂付款项。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及无法结清的暂付款项。

    ()因盗窃、火灾等或自然灾害形成的资金损失;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已经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计财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