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晋师党字〔2023〕81 号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院(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 2023 年 5 月 10 日校长办公会议、5 月 29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2023 年 7 月 3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69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70号)、《山西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晋教财〔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收划转和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安全完整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及任务
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规范资产使用,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
任务:建立资产管理机制,实现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优化和高效利用,规范管理经营性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并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采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管理模式。
学校法人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研究部署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和专项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和监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变动收回、处置、清查盘点、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状况,对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清查登记、资产报告、绩效考核、信息化管理、日常盘点、清查核实、监督检查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办理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审核、审批和报备手续;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注销、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以及体育场馆、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
(六)负责落实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七)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指导监督,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为:
(一)计财部负责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二)后勤管理部负责全校土地、房屋、构筑物、附属设备设施、基础设施、花草树木、家具的管理;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办公设备和软件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包括电子图书)、期刊、电子数据库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
(五)科技部、社科部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基建部负责全校在建工程和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七)博物馆负责全校文物、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
(八)产业部负责经营性资产和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九)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相关设备固定资产、域名和校园网信息系统中存储和产生的公共数据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资产的管理;
(十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校徽等学校标志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事务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及教职工通勤车等车辆的管理;负责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资源配置,确保资产配置的规范、科学与合理;
(三)完善资产档案管理,规范资产管理程序,做好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积极推进有偿使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五)开展归口管理资产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工作;
(六)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信息实时动态管理;
(七)及时、准确上报归口管理资产的占用、使用、处置等情况。
(八)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台账,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实物形态和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使用费;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保管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处置等报批报备手续;
(四)教职工岗位变动时,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六)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接受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收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资产配置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
资产配置标准是学校对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校内外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满足使用要求;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四)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的。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要求,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对纳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含工程建设、修缮装饰等),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没有履行财务预算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新建。
第十五条 各部门资产配置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将购置计划报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提出资产购置计划,会同计财部编制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经审计部门预算审核后纳入年度学校预算,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审核学校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配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购置资产,按照《山西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晋师党字〔2022〕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接受购置、自建、无偿划转、捐赠、置换等方式形成的新增资产要及时验收、分类登记、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物的一致性。
(一)房屋、土地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报办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三)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基建部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四)凡经确认应当收入博物馆馆藏的文物、陈列品须送交博物馆收藏并进行资产登记入库;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五)因内部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资产出租出借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一)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确保安全和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或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自然人、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教学、办公用房及应由学校负责管理的生活用房(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浴室等),闲置房产除外;不得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出租、出借;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共有住房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出租,不得降低租金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由产业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70号)的规定执行,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由科技部、社科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除土地、房屋、车辆之外且资产卡片使用状况为闲置的资产)优先进行校内调剂,或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实现共享共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的,在省财政厅资产共享平台上进行调剂,经教育厅审批后,按无偿划转进行相关处置程序;
(六)对于大型仪器设施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按省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共享公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向社会开放;
(七)利用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资产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科技园、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资产;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条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损失核销等。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等。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69号)的规定、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批复、规定权限和处置流程(附件一)执行。
(一)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批准的方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在省级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二)资产使用年限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学校固定资产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损失核销,应从严控制,按上级有关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三)对持有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成果转让,由学校按程序自主处置,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除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外,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以及未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学校按程序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省教育厅备案;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省教育厅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批;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报省教育厅审批;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公务用车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和单价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批量原值3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经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财政厅审批权限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除报废处置报省教育厅备案外,其他形式的处置由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四)加强对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处置管理,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和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审批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账务处理由计财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八)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入、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置换、转让以及资产报废和损失核销残值变价收入等。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各单位利用闲置的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使用费、占用费等收入;
(二)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各单位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三)对外投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是指各单位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和投资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由计财部集中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资产评估费、交易费、搬迁运输费、投资收益和相关税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资产出租出借、转化科技成果和按照规定权限由学校批准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报废资产;
(五)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加强联动,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依据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盘亏资产依据有关程序及权限办理。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离、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省财政厅的批示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使用资产管理功能模块,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申报国有资产有关事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要求及时提供统计报告。统计数据纳入学校财务报告,作为配置学校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在每年年末核对学校资产数据,检查、分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及时调整差异,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八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第三十六条 对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情况在校内进行通报。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检查制度,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晋师党字〔2019〕1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的学校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山西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从《山西师范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拟处置资产清单,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账目核查后导出《山西师范大学拟处置资产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二、资产使用部门按项目类别汇总《山西师范大学拟处置资产记录表》,提交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拟处置资产公示一周(5个工作日);
三、资产使用部门填报《山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将资产处置申请、《山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汇总表和《山西师范大学待处置资产明细表》及相关凭证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汇总;
四、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组织财务、审计和相关技术专家对拟处置资产进行鉴定、论证和评估;
五、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六、学校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学校资产处置申请文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和党委常委会议纪要。
同时根据处置方式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申请报废处置需提供:
清单汇总表、《山西师范大学待处置资产明细表》及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申请报废的机动车车辆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超过8年、不足15年的机动车辆需提供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报废需填报《山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现场论证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
(二)申请资产转让需提供: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等);相关部门的论证报告(包括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申请无偿划转需提供: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由学校无偿划转给地方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地方无偿划转给学校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损失核销处置需提供:
资产损失调查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责任认定鉴定书、学校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说明;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此外,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需提供:
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形成损失的调查报告、政府有关文件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债权或股权损失说明书、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吊销、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涉及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书。
(五)对外捐赠需提供: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对外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六)申请置换资产需提供:
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和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七)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需提供:
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的情况说明。
(八)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需提供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九)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经批准处置的报废资产,根据省财政厅处置规定,由学校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八、处置完成后,处置收益根据权限留归学校或上缴国库,提交处置资料及时进行财务和资产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