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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10-01]   来源:     作者:   编辑:yyh    点击: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晋财会〔2021〕18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各级行政非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8日

    附件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


      按照省委推进不能腐制度建设和深化改革工作的安排,针对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重大制度安排,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强化外部监督相促进,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单位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自我约束,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夯实国家治理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财务管理监督责任。本意见所称财务管理包括单位为履行职责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过程中的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单位作为财务管理内部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措施,健全责任传导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形成权责明确、协同有力、传导顺畅、问责有据的财务管理监督合力。
      (二)发挥单位内部控制作用。各单位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督促单位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财务管理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三)强化单位会计管理监督职责。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明晰会计机构职责,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并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单位部门岗位职责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负责。单位应当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岗位职责权限、权力运行规程,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2.单位应明确会计机构及人员职责与分工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3.单位会计机构内部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有价证券的保管等专项工作,同时要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原则。
      4.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任用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任用或聘用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符合国家要求,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单位会计人员原则上应是在编在岗人员,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和使用未在财政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人员。
      (二)推进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中有效运行
      5.确保单位经济业务规范运行。单位应当制定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制度和流程,合理配置权责,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关键控制节点,提升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6.加强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严禁多头开户。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成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踩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7.强化信息系统支撑。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嵌入到单位业务流信息处理过程,实现业务流与信息流的有机统一,对关键环节、关键节点、主要风险等进行实时防范和控制,并做到过程留痕和责任可追溯。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提升内部控制信息化执行效能。
      (三)提升内部控制监督效果
      8.发挥风险评估和内控评价的作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内部控制制度风险评估和自我评价,研究制订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措施,针对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9.加大内部控制报告督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及时性和编报质量进行考核。对未及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单位,督促其及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对编报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的单位,督促其提高编报工作效率;对内部控制报告数据审验发现的异常数据及时督促修正;对编报内部控制报告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0.形成内部控制督查合力。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内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单位内部控制列入检查范围,作为单位财务报告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或各类督查检查的前提和基础,统筹联动、齐抓共管,共享监管信息,提升监管效能,形成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有机融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有效推进。
      2.明确责任分工。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以及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出台内部控制制度指引,规范各单位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行为,并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财务管理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各单位要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会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财务管理活动。
      3.严格问责追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严格区分追责对象,分清责任类型。对单位财务管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涉及的单位、责任人及业务经办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并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协作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对财政和审计部门在财务管理监督中发现的涉嫌重大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和纪检部门发现的应当由财政部门给予处罚处理的问题,按程序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