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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2-10-01]   来源:     作者:   编辑:yyh    点击: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
    公开工作的补充通知


    晋财购函〔2021〕3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公开采购意向是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点内容和有效举措。自采购意向公开制度推行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的共同努力下,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积极有序地推进。但从公开情况来看,部分单位存在着公开项目不完整(只有部分季度的采购项目情况,未按年度进行公开)、信息内容表述不详实不规范、公开时间不及时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现就晋财购函〔2021〕3号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补充明确如下。
      一、依规必须公开。意向公开是实施采购活动前的必要环节。省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无意向不采购”的原则,公开本单位项目采购意向,做到应当公开的全部公开,否则不得实施采购。
      二、严格按年度公开。在年初预算下达之日起60日内,省市级预算单位要将本单位年度(即1月至12月)采购项目的意向一次性进行公开,并尽量提前公开时间,其中省级单位须于3月20日前完成2021年度意向公开工作。
      三、及时更新信息。采购意向发生变化的,省市级预算单位可在下一季度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调整已公开的意向内容。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要在预算下达后尽早公开采购意向,但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即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开始前30日,确保采购活动的尽快完成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指导考核。预算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执行标准,扎实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将采购意向公开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监管范围,及时跟进督促,加强考核评价,促进高质量公开采购意向。同时,各县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先行探索性开展采购意向工作,确保实现2022年起全省各级采购意向全面公开的改革目标。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