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省级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
(二)指导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
(三)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五)督促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充分应用、按要求公开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
(六)将财政评价结果反馈预算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七)加强财政评价结果应用,按要求做好财政评价结果公开工作。
第九条 省级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支出的部门评价、单位自评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二)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审核汇总自评结果;
(三)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
(四)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向省财政厅报送自评结果和部门评价结果,做好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应用;
(五)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六)按要求公开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
第十条 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二)具体实施单位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向主管部门报告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单位自评结果,做好评价结果应用;
(四)积极配合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五)按要求公开单位自评结果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单位自评
第十四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八条 单位自评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
(一)准备阶段
1.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预算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
2.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收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数据资料。
(二)自评分析阶段
1.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综合考虑绩效指标的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分值。
2.对项目开展绩效分析,填写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具体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判打分。
3.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预算执行率偏低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三)总结阶段
1.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2.预算单位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3.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预算部门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梳理、审核、汇总,并提出结果应用建议,形成本部门绩效自评总结报告,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可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抽查复核,并将抽查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五章 财政和部门评价
第二十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或重大民生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核查相结合。现场核查范围要根据评价要求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现场核查样本数量不低于具体资金使用单位总量的30%,并且现场核查样本金额不低于项目预算总金额的60%。对项目管理层级少、资金使用单位数量少、地域相对集中的项目,现场核查要全覆盖。
第二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六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
(一)准备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对象和范围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及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评价;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价工作组可以邀请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工作组成员应符合利益关系回避的相关规定,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业务能力应满足评价工作需要,并保证成员稳定。
3.下达评价通知。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方法、评价时间和要求等。
4.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要充分搜集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文案研究及实地调研,理清评价思路,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方法、确定非现场和现场核查范围、编制社会调查方案、设计基础数据采集表、明确评价工作安排,在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5.论证评价工作方案。评价组织者要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评价工作组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实施阶段
1.收集、审核资料。评价工作组要根据工作方案,分类收集、整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
2.现场核查。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现场核查范围,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采取调研访谈、资料核查、实地勘察、社会调查和分析评价等方式进行实地验证核实。
3.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全面梳理、汇总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工作底稿、工作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4.交换意见。评价工作组就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初步评价结论与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交换意见。
(三)报告阶段
1.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价组织者提交初步的绩效评价报告。
2.论证报告。评价组织者要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对评价报告的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充分性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论证,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
3.提交报告。按照报告评审论证意见,评价工作组对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价组织者提交正式绩效评价报告。
4.建立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评价报告及评价相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七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内容充实、重点突出、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绩效或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财政和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对受托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与委托费用挂钩,并且作为以后年度选用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三十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结果。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时从严安排,持续优化支出结构。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在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30日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被评价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发现问题完善制度办法,改进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按照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予以核减预算直至取消。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整项目或调减相关预算直至取消。
第三十三条 省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绩效自评结果(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随同本部门决算向社会公开。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要求将财政评价结果随政府决算草案同步报送省人大,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各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晋财资〔2014〕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 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总结报告
3.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4.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5.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