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2〕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其他费用。(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二)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省科技厅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增不再由省科技厅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简化调剂手续,接到项目负责人设备预算调剂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设备预算调剂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及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加强仪器设备共享共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试点试行经费包干制。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和科技战略研究类科研项目中试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项目决定经费使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具体的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方案。支持省校合作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约定的科技研发经费中试点包干制。鼓励省直部门及各市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五)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等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企拨付比例应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六)改革经费拨付制度。对经省科技厅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省财政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可将科研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实有资金账。省科技厅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制定优化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的具体细则和流程,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拨付,使用及结余情况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科研经费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根据需要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将预算指标预拨到省科技厅。探索试行部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拨付机制,在项目完成审核立项、签订计划任务书的基础上,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部分项目经费,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省科技厅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30日内将首笔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改进结余资金管理。科研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的,省科技厅应及时将结余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科研项目因故终止执行的,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及时将结余资金及用于项目科研活动之外的财政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的项目,应及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结余资金规模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评审经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九)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购置的设备应直接用于项目研发,要避免重复购置,并保障项目开展必需的业务费。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及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等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属转制院所等领域率先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其他稳定支持领域拓展。试点单位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确定。在绩效目标完成良好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单位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试点单位探索完善奖励经费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省科技厅、依托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十二)明确专家咨询费用标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等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A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重大专项不高于20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重大专项不高于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重大专项不高于500元)。(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审核。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的高校、科研院所,其绩效工资总量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之内核定。省属国有企业科研人员以及在科研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管理。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低于70%;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可提取部分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财务等科技成果转化辅助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手续。(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五)统一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减少项目信息重复填报。在不改变现有科研项目管理主体和申报渠道的前提下,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应同时在省科技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发布。(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科协、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推广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无纸化管理,除涉密项目或申报通知另有规定外,逐步实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无纸化申报,将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格进一步整合优化,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在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内已提供过的信息,形成科研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数据调用,减少科研人员重复填报。(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十六)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配备人员,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可由本单位人员担任,也可聘用外部人员,均应支付劳务报酬。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单位经营收入等渠道统筹解决。具体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并推动落实。科研财务助理配备情况作为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访谈以及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样本采集费、从个人手中购买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费、临时雇用人员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包干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对于管理,科研“双肩挑”的岗位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支出,可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八)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较多、内部管理规范、具备电子档案管理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试点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功能,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档案局,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选择部分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和科研试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在省基础研究计划中试行自主验收和站题备案制。省科技厅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或政府采购预算时,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便利条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认定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家。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仅器设备由省财政厅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设备采购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做到全程透明、高效、可追溯。(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二十一)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式。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省外事办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二十二)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探索建立投贷联动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探索利用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国转化应用,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国资运营公司等负责落实)
(二十三)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前沿科技领城,遴选国际国内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城、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国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创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在省内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聚集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五)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省科技厅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28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个人和团队,在后续支持中给予重点倾斜,对绩效评价不良的视情给予限制承担项目等惩戒,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六)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被检查单位不提供材料、不作专题汇报,减轻项目承担单位负担。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拨付至实有资金账户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形成的结余资金要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对绩效目标偏高、支出进度滞后等情况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相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实施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虚假编报预算、列支与项目无关费用,套取挪用项目资金等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七)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规定和办法,省科技厅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后6个月内修改本单位内部科研经费制度并制定落实细则,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八)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抓好政策贯通和衔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做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涉及需省科技厅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已按规定留给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宜传部、省社科联、省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各市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