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8号公告,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以下七类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二、起征点规定
自然人(即校外人员和学生)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即学校)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自然人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上述七类增值税应税交易,应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三、应扣缴税额计算方式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上述七类增值税应税交易,增值税按现行优惠政策减按1%征收,附加税按现行优惠政策减半征收。
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金额,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
应扣缴附加税费(按现行优惠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3.5%
教育费附加税=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税=增值税×1%
四、发票开具规则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需自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五、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六、重点关注
(一)增值税代扣服务范围: 高校常见的专家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和科研劳务费等。
(二)自11月1日起,所有非校内人员报销劳务费时,均需提供增值税发票,方可报销。
(三)自然人开具劳务费增值税操作步骤,进入电子税务局app——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新增代开申请。
(四)自然人开具劳务费增值税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1)购买方信息请正确填写学校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地请填写“太原”;
(3)项目信息请选择“服务-生产生活服务”,下级根据具体劳务内容选择;
(4)业务发生日期请填写报销当月日期,当月开具的发票务必当月完成报销,不得跨月。
(五)起征点看“当次(日)”,不是“当月”。 增值税按次起征点是1000元,判断的是当次或当日的销售额是否达标。
(六)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代扣代缴办法。收款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属于单位间交易,不触发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义务。
(七)校内教职工如果从外单位取得劳务报酬,请知悉政策,主动申报纳税,或由付款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