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申报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自然人支付符合条件的劳务费用时,将新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
为保障衔接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将所有2026年度11月前发生的劳务报销单务必于2026年10月25日前投递至计财部。逾期未提交的,将按照税法新规执行。
如有疑问,请联系计财部会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51-2051216。
特此通知。
计财部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