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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迁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0-01]   来源:     作者:   编辑:yyh    点击:

    山西师范大学迁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依规使用迁建专项经费,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下达的迁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搬迁、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和新建单体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实行分类管理。搬迁费由后勤部门负责,设备购置费由需求部门负责,维修改造和新建单体费用由学校(甲方)委派的项目接收部门负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概算编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论证、编制实施方案、提出经费需求,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会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需求是设立项目和编制经费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资金支付程序

      第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如设备采购、搬迁服务等项目发生资金支付时,按学校现行程序执行。

      第七条  属于工程招投标采购的项目,如维修改造、新建单体建设发生资金支付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二、第三方监理公司签署书面意见。
      三、审计部门(公司)签署书面意见。
      四、学校(甲方)项目接收部门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
      学校(甲方)项目接收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签批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涉及资产购置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条款时,应统筹考虑财政迁建资金下达的时间安排。


    第四章  竣工工程结算办理与验收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学校(甲方)项目接收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移交相关建设资料;督促审计部门(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实施

      第十一条  迁建项目从采购、实施和完成都应主动接受审计、财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不得擅自立项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