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迁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依规使用迁建专项经费,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下达的迁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搬迁、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和新建单体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实行分类管理。搬迁费由后勤部门负责,设备购置费由需求部门负责,维修改造和新建单体费用由学校(甲方)委派的项目接收部门负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概算编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论证、编制实施方案、提出经费需求,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会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需求是设立项目和编制经费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资金支付程序
第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如设备采购、搬迁服务等项目发生资金支付时,按学校现行程序执行。
第七条 属于工程招投标采购的项目,如维修改造、新建单体建设发生资金支付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二、第三方监理公司签署书面意见。
三、审计部门(公司)签署书面意见。
四、学校(甲方)项目接收部门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
学校(甲方)项目接收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签批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涉及资产购置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条款时,应统筹考虑财政迁建资金下达的时间安排。
第四章 竣工工程结算办理与验收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学校(甲方)项目接收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移交相关建设资料;督促审计部门(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实施
第十一条 迁建项目从采购、实施和完成都应主动接受审计、财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不得擅自立项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